原告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张某,又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井某为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与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于1993年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二子一女。后因被告有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
原、被告均未向法庭举出证据材料。
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相识,并于1993年同居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二子一女。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有第三者插足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十多年并生育二子一女,偶尔生气,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和好有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被告离婚。
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中喜
代理审判员杜五行
人民陪审员魏大建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