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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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某甲等二人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9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于2011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另案处理)窜到象州县X村河边,盗走黄XX的一头黄母牛和一头黄牛仔。后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700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6270元。

2、200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水晶乡X村一干旱的鱼塘旁边,盗走莫XX的一头水母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5700元。

3、2009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水晶乡X村一旱田里,盗走莫XX的一头水牯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6270元。

4、201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覃XX(另案处理)窜到水晶乡X村旧学校的一间房子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和一头水牛仔,覃XX的一头水母牛,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所得赃款三人予以分割。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x元。

5、2010年2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覃XX窜到水晶乡X村莫XX的牛栏里,盗走莫XX的一头水母牛和一头水牛仔。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6840元。

6、201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覃XX窜到水晶乡X村莫XX的牛栏里,盗走莫XX的一头水母牛、一头水xr牛和一头水牛仔。第某天被告人韦某甲与覃X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8100元。

7、201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水晶乡X村韦某X的屋檐下,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和一头水xr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x元。

8、201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水晶乡民安二队梁某的牛栏里,盗走梁某的一头水母牛、一头水xr牛、一头水牛仔,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x元。

9、2008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水晶乡X村一田垌里,盗走林XX的一头水母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所得赃款二人予以分割。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7600元。

10、2009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所得赃款二人予以分割。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4750元。

11、200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5700元。

12、2009年2月12日晚,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黄牯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5700元。

13、200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和一头水xr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6780元。

14、200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xr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7600元。

15、2009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6080元。

16、200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xr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5700元。

17、被告人韦某甲为寻找作案目标,找到被告人韦某乙,两人商量由被告人韦某乙负责物色目标并盗牛,被告人韦某甲负责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赃。2010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乙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生的一头水母牛。得牛后被告人韦某乙把牛交给被告人韦某甲,被告人韦某甲把牛转交给龙X,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800元左右,被告人韦某乙分得赃款800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3600元。

18、2010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窜到运江镇X村韦某X的牛栏里,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一头水xr牛。得牛后被告人韦某甲把牛交给龙X销赃,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各分得赃款2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9000元。

19、2010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伙同覃XX窜到运江镇X村前河边,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牯牛,韦某财的一头水母牛。后被告人韦某甲和覃X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各分得赃款12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x元。

20、2010年9月9日下午,按照之前的分工,被告人韦某乙窜到运江镇X村河边,盗走韦某X的一头水母牛。盗得牛后被告人韦某乙把牛交给被告人韦某甲,被告人韦某甲又把牛交给龙X,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各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6000元。

21、2010年2月28日中午,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覃XX窜到运江镇X村“那当岭”的田垌里,盗走覃XX的一头水母牛。第某天两人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7200元。

22、201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覃XX窜到运江镇X村覃XX的牛栏里,盗走覃XX的一头水母牛、一头水牯牛和一头水牛仔。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2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9890元。

23、2010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覃XX窜到运江镇X村龙XX的牛栏里,盗走龙XX的一头水牯牛,第某天由覃X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2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5400元。

24、2010年11月13日中午,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背的田垌里,盗走余XX的一头黄牯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5700元。

25、2010年6月28日中午,被告人韦某甲伙同覃XX窜到运江镇X村前河边,盗走覃XX的一头黄牯牛、一头黄母牛。第某天由覃X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7740元。

26、201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覃XX窜到运江镇X村余XX、余XX的牛栏里,盗走余XX的一头水xr牛,余XX的一头水牯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7740元。

27、201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覃XX的牛栏里,盗走覃XX的一头黄母牛、一头黄xr牛,一头黄牛仔。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7020元。

28、200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覃XX的牛栏里,盗走覃XX的一头黄xr牛、一头黄母牛、一头黄牛仔。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x元。

29、2009年7月25日晚7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陆XX的门前,盗走陆XX的一头水母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300元左右。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5700元。

30、2010年8月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覃XX窜到运江镇X村余XX的牛栏里,盗走余XX的两头黄牯牛、一头黄母牛、一头黄牛仔。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x元。

31、201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黄XX的牛栏里,盗走黄XX的一头水牯牛。后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6840元。

32、2010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尹XX的牛栏里,盗走尹XX的一头水牯牛、一头水xr牛。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9360元。

33、201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窜到运江镇X村前的“岩口”田垌,将黄XX的一头水牯牛、一头水母牛盗走。第某天由龙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x元。

34、2010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龙X、覃XX窜到罗秀镇X村覃XX和覃XX两家的牛栏里,将覃XX的一头水母牛,覃XX的一头水母牛盗走。后由龙X和覃XX请车拉去销赃,被告人韦某甲分得赃款1000多元。经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耕牛价值x元。

综上,被告人韦某甲参与作案34起,参与盗窃耕牛62头,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韦某乙参与作案4起,参与盗窃耕牛6头,价值人民币x元。被告人韦某甲平时居住在柳州,每次作案都是从柳州坐班车去,盗得耕牛后,才请车拉上柳州销赃的。201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准备到运江镇X村盗窃耕牛,因行迹可疑,被群众控制并向象州县公安局运江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在对二被告人盘查时,二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耕牛的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盗窃耕牛销赃分得赃款后,主要用于赌博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黄XX、莫XX、莫XX、韦某X、覃XX、韦某X、韦某X、莫XX、莫XX、韦某X、梁某、林X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财、韦某X、韦某X、覃XX、覃XX、龙XX、余XX、覃XX、余XX、余XX、覃XX、覃XX、陆XX、余XX、黄XX、尹XX、黄XX、覃XX、覃XX的报案陈述,有证人韦某X、梁某、黄XX的证言,有象州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牛绳一根,有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有象州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有象州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韦某甲参与作案34起,参与盗窃耕牛62头,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韦某乙参与作案4起,参与盗窃耕牛6头,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的主犯,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甲流窜作案;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多次盗窃,所盗窃的是失主用于生产劳作的生产资料耕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失主的生产,且销赃后将赃款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可分别对二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因行迹可疑被群众控制,公安机关在对二被告人盘查时,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耕牛的事实,是自首,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十八条第某款、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四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韦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韦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韦某甲退赔失主黄XX、莫XX、莫XX、韦某X、覃XX、韦某X、韦某X、莫XX、莫XX、韦某X、梁某、林X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X、覃XX、覃XX、龙XX、余XX、覃XX、余XX、余XX、覃XX、覃XX、陆XX、余XX、黄XX、尹XX、黄XX、覃XX、覃XX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二百三十元;责令被告人韦某甲、韦某乙退赔失主韦某X、韦某X、韦某X、韦某财、韦某X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九千零四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覃军富

审判员廖彦明

人民陪审员覃惠才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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