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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开封市X区X路盐业公司门前早市,盗窃被害人白某衬衣口袋内的现金,被受害人当场发现,被告人刘某为了逃跑,将受害人白某左手拇指咬伤,后刘某被群众当场抓获。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白某陈述,证人商某、高某甲证言,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称起诉书指控的都不是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在开封市X区X路盐业公司门前早市,盗窃被害人白某衬衣口袋内的东西时被白某当场发现,被告人刘某为了逃跑,将被害人白某左手大拇指咬伤。被告人刘某当场被群众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白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刘某在侦查机关供述证实:我在广州打工时认识了小陈,他打电话让我来开封。2011年6月X号早上我到后,小陈给我说“咱去偷人家,你什么都不用管,只管碰别人,不让别人注意我就行”。小陈带我来到一个菜市场,我们看上一个老头,我就上去翻老头车篮里的菜,小陈就站在老头身后把手伸前边,从老头衬衣口袋里往外掏东西,我只看见小陈把老头衬衣口袋里的东西掏出一半,老头就发现了,伸手抓住小陈,我一看小陈被抓住了,就拉老头的胳膊,小陈趁机跑了。老头又抓住了我,并喊有人偷东西。菜场当时人很多,都过来看,我为了逃跑就咬了老头的左手大拇指头,老头抓住我的头发使劲往下压,我没法松了嘴。这时围很多人,我也跑不了了,后来被带到公安机关了。

被害人白某陈述证实:2011年6月X号早上6点40左右,我骑自行车去盐业公司门口早市买菜。推车走到盐业公司大门对面路台上准备再买其他菜时,从我左前过来一个40岁左右的女的,她用手扒我的车篮,我问她“干啥啦”。这时感觉短袖上衣口袋动了一下,我一回头看见一个男的手伸到我的口袋里,我用右手拽住了他的胳膊,这个女的一见我拽住男的胳膊,用手按住我的右胳膊,我手一松,男的跑了,我左手拽住了这个女的。她想跑,我大喊“他俩偷我呢”。其他人一听见抓个小偷都往这边围。女的看人多,低头咬住我的左手大拇指,咬流血了。我用右手抓住她的头发往下拽,她才松口。后来110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3、证人商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X号早上7点10分左右,我在五福路东口看见一个老头抓住一个小偷。当时两个小偷,一个跑了。当那个老头抓男小偷时,女小偷拉这个老头,男小偷趁机挣脱跑了。女小偷朝老头左手上狠狠的咬了一口。我用电话报了110。

4、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6月18日早上7点多钟,我在我的商某临着三里堡早市门口站着,一个年长的男的喊抓小偷,她将前边跑的那个女的抓住,女的想挣脱,用嘴咬了年长男的大拇指头,咬流血了。但那个年长的男的还是抓住这个女的不放。110来后,将这个女的和年长的男的带走了。

5、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汴)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白某被他人咬伤左手拇指,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情况说明两份证实:2011年6月18日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第一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接指挥中心通知,群众在开封市盐业公司门前早市抓获一小偷,该队民警出警后将群众控制的女嫌疑人带回禹王台第一分局。

7、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8、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9、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晶

人民陪审员祁爱琴

人民陪审员李洪堂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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