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永州市X区新钱柜量贩式娱乐城等与陈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X区新钱柜量贩式娱乐城。代表人:唐某,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女,37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XX,女,43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41岁。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31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上诉人永州市X区新钱柜量贩式娱乐城(下简称娱乐城)、唐某、唐XX、何某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宁主审,审判员黎有兵参加审判,于2010年12月8日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晖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唐某、唐XX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湘、被上诉人陈某及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查明,原告陈某、彭某欲投资成立永州市冷水滩湘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4月4日,经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同意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永州市冷水滩湘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规定该名称保留至2007年10月4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2008年3月11日,在企业登记机关尚未颁发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二原告以永州市冷水滩湘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方签订《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及《室内装修工程预算书》各一份,约定一、由永州市冷水滩湘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钱柜KTV娱乐城的装修工程项目,承包内容为部分包工包料,工程总额为人民币32万元;二、总施工天数45天,开工日期为2008年3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4月25日;三、付款方式:1、在原告方开工后第二天被告方即按工程总造价的30%支付材料款,计人民币9.6万元;2、原告方开工第15天,被告方再按工程总造价付40%进度款,计人民币12.8万元;3、原告方开工第30天,被告方再按工程总造价付25%的进度款,计人民币8万元;4、工程施工经被告方验收后,除留1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3个月后付清外,其他工程款被告方应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四、被告方应在交房前一星期,交付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给原告方,以便对不合格项目提前维修完善;五、被告方必须在收到竣工通知单起7日内进行验收。未经双方验收,被告方不得擅自搬入,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六、施工完毕后,原告方应向被告方开具《保修单》。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一年,即从工程验收合格后起算,保修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二原告作为永州市冷水滩湘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代表签名,被告方由股东唐某为代表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约对工程项目进行了装修,并于2008年5月1日实际交付被告方从事营业至今。在工程装修过程中,被告方除给付二原告25万元工程款外,余款7万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方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遂于2009年5月31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方支付合同内的工程欠款7万元及利息,并按实结付增加项目的工程款。原审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以(2009)永泠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以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以(2009)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发回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程中,二原告依法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方给付合同内的工程欠款7万元。

原判认为,原告陈某、彭某以永州市冷水滩湘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方于2008年3月11日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永州市冷水滩湘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末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二原告就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项目已实际施工完毕,并于2008年5月1日交付被告方从事营业,至今已达二年之久。现被告方对二原告在合同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认可,仅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因被告方已就该工程质量问题另行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依法不予处理,被告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二原告支付工程价款32万元。同时,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方应按工程进度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现被告方主张已根据合同约定向二原告支付了所有的工程款,而原告方主张被告方至今只给付工程款25万元,在此情况下,被告方作为履行给付义务的一方,应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己方已履行了该给付义务,因被告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方提出的要求被告方支付下欠7万元工程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娱乐城系被告唐某、唐XX、何某合伙成立,并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四被告应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判决:被告永州市X区新钱柜量贩式娱乐城、唐某、唐XX、何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彭某装修工程款x元。

宣判后,被告娱乐城、唐某、唐XX不服,上诉主要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我方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工程款,所以才能接收这一已装修完毕的工程,被上诉人提出拖久工程款7万元无依据;2、2008年4月6日上诉人预付了4万元工程款,有上诉人写的收条,原判没有认定。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2008年4月6日被上诉人陈某收取材料预付款x元的白纸收条,拟证实被上诉人所主张的已领款x元未不包含这x元。被上诉人质证认为,2008年4月6日确已领了x元,这笔款已包含在x元之内,本院认证认为,上诉方提供的x元白纸收条,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表格式收条虽然时间一致,但属两张不同的收条,应分别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定为,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虽然因主体资格无效,但合同工程已实际修建,并交付使用,而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x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上诉方如无其它扣款和抵款等情况,应如数给付x元工程款。现上诉方主张工程款已全部给付完毕,应承担已付款的举证义务,由其提供付款凭证或结帐依据,现上诉人只以装修工程已交付来推定工程款已付清,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主张已收到x元工程款,并提供了自己作帐所保留的三联单表格式收据,因这一金额属被上诉人自己的认可,被上诉人不需再行举证,本院予以确认。现上诉方提供了一张x元的白纸收条,被上诉人提出是x元已收款中的一部分的抗辩理由,因这收条与被上诉人提供的x元表格式收据并不一致,故属x元之外的收款。上诉人提出另有x元预付款未扣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应认定本案的已付款为x元。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永州市X区新钱拒量贩式娱乐城、唐某、唐XX、何某在接到本判决后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陈某、彭某装修工程款x元。

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共计5000元,由上诉人永州市X区新钱拒量贩式娱乐城、唐某、唐XX、何某承担3000元,被上诉人陈某、彭某承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黄宁

审判员黎有兵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罗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