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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州市政府土地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0)永中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被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被告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河东沿江路。

原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州市国土资源局、永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7日受理,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0)永中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0年12月21日通知本案恢复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给出了处理意见和措施为由,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对原告的诉请给出处理意见和措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拟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渝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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