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嵩田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甲,女。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女,系申请人祖母。
申请人王某甲要求宣告张淑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王某甲的母亲张淑更因不愿抚养申请人于2008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故要求宣告张淑更失踪。
经查:张淑更,女,汉族,系申请人王某甲之母。张淑更于2008年4月丢下刚满月的申请人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申请人王某甲的父亲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申请人现由其祖母王某乙抚养。张淑更之父张秋娃表示愿意作为张淑更的财产代管人。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6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版发出寻找张淑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淑更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淑更于2008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三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且公告寻找失踪人的期间业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淑更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秋娃为张淑更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志敏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张来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