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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老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1年7月1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同年7月25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1年7月7日8时许,在洛阳市X区青年宫联通公司门前,将被害人王XX停放在此的一辆凯西欧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销赃后得赃款200元挥霍。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1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窃时监控录像截图、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案材料、被害人王XX的陈述和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黄某的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宣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张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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