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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非法经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6月,被告人何某以国家正规福利3D彩票开奖号码等为中奖依据,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在灵宝市内私自销售彩票,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先后向王某琴、李某霞、席某等销售彩票x余元,并上报给梁鹏、侯某(二人另案处理),从中获利2000余元。审理中,被告人何某亲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款2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银行存款账户明细账、银行交易记录、公安机关相关说明证实了被告人何某与王某琴、李某霞、席某进行彩票交易的情况;2、证人王某、李某、席某证言证实其在被告人何某处购买彩票的时间、交易方式及金额。3、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其亲属能够积极退赃,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某,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款2000元,予以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某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波瑞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陈晓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梅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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