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又名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石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勇、代理检察员王晓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石某在没有能力购买焦作市X村宅基地的情况下,经预谋,魏某私刻焦作市X村财务专用章,并盖在事先买好的收据上,由石某冒充老牛河村会计连某甲,从而以买宅基地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4万元,后二人均分。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2、2010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石某采取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5万元,后二人均分。案发后,赃款被挥霍。
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移送了户籍证明、扣某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连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证言;被害人张某、高某陈述;被告人魏某、石某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魏某、石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魏某、石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四至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魏某、石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石某在没有能力购买焦作市X村宅基地的情况下,经预谋后,魏某在辉县X镇刘某某处私刻焦作市X村财务专用章,并盖在购买来的收据上,由石某冒充老牛河村会计连某甲,以买宅基地为名骗取被害人张某4万元,二人将赃款均分并挥霍。
2、2010年6月份,被告人魏某、石某在没有能力购买焦作市X村宅基地的情况下,经预谋后,魏某、石某一同到辉县X镇,由魏某指认刘某某的刻章店,石某在刘某某处私刻焦作市X村财务专用章,并盖在购买来的收据上,由石某冒充老牛河村会计连某甲,以买宅基地为名骗取被害人高某5万元,二人将赃款均分并挥霍。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亲属处扣某人民币5000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高某。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魏某、石某当庭均供认不讳。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自己与魏某相识多年,自己曾在和魏某一次聊天中提到想在老牛河村划宅基地,魏某称与老牛河村会计很熟,可以帮忙。2010年6月份,魏某主动找到自己,称能帮忙办成划宅基地的事,并称要交5万元。后自己和魏某一块儿去看宅基地位置时,遇到了一名自称是村会计“连某甲国”的人。出于对魏某的信任,2010年6月20日,自己在魏某的带领下将5万元现金在老牛河村口交给了“连某甲国”,“连某甲国”出具了盖有老牛河村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其后,魏某以各种理由推拖,自己找人打听后,得知魏某指的位置根本不划宅基地,自己又找到了真正的老牛河村会计连某甲,连某甲看了收据后称章和收据都是假的,自己才知道受骗了。
2、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自己与魏某相识多年,2010年6月,魏某找到自己问要不要老牛河村X村会计连某甲国,自己说要。几天后,魏某带自己到老牛河村见了一名自称叫“连某甲国”的村会计,“连某甲国”带自己和魏某看了村里的一块宅基地后问要几块,自己说要两块,魏某称也要一块,“连某甲国”称正好有三块,并称每块5万元。其后,魏某一直催促交钱,自己称手中无钱。又过一段时间后,魏某拿来一张10万元的收据,称其已帮自己垫付10万元买了两块宅基地,并让自己先给其5万元,剩余5万元有钱再还。2010年6月4日,自己分三次给了魏某x元。之后,魏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自己找到了真正的老牛河村会计连某甲,连某甲看了收据后称是假的,自己才知道受骗了。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自己在辉县X镇开了一家刻章店,2010年3、4月份,有一个老头来店里出100元让刻一个焦作市X村的财务专用章,并称章不带走,自己出于贪心就给其刻了。章刻好后,老头往买的一本收据上盖了4、5份,随后自己当着老头的面将章上的字刮平,老头付了100元。隔了一个多月,老头又来店里要刻上次一样的章,自己在收了80元后又刻了一次,又当面销毁了章。
4、证人连某丁证言:自己原系老牛河村会计,2001年11月村X村里就没有会计了,只有报账员,村里的财务专用章也交到了乡X村会计也没有权力决定卖宅基地。曾有几个人找到自己说自己签字卖给他们宅基地了,还出示了收据,自己看后,发现收据上签名为“连某甲国”,加盖的公章也与村里的实际财务专用章不符,拿收据的人也说不是自己给他们的收据。
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自己系魏某的妻子,黄某丙是自己的弟弟,魏某曾向黄某丙本人借款一万多元,并通过黄某丙向黄某丙的朋友借款有一万元,2010年5、6月份,魏某给自己一万多元钱,让黄某丙还给他的朋友。
6、证人黄某丙的证言:2009年魏某曾称做柴油生意,让自己帮忙借钱,自己以二分利息向朋友借款一万元,2010年8月份,姐姐黄某乙给自己一万三千元,说是还那一万元带利息。
7、被害人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能从12张某龄相近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石某系对其实施诈骗的“连某甲国”;被害人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能从10张某龄相近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系对其实施诈骗的魏某;被告人石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能从10张某龄相近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系同伙魏某,并能从其12张某龄相近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刘某某系为其和魏某刻章的男子;被告人魏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能从10张某龄相近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系同伙石某,并能从其能从12张某龄相近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刘某某系为其刻章的男子;被告人魏某对刻章地点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能够辨认出新乡X镇派出所门前东西路东侧500米十字路口东北角刘某某所开的刻章门市部,系其刻制假章的位置。证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能从12张某龄相近的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X号照片中的男子魏某系来其店里刻章的老年男子。
8、扣某、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石某亲属处扣某人民币5000元,并已退还给被害人高某。
9、被告人魏某、石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出具给被害人高某、张某的假收据复印件,焦作市劳教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石某1981年曾因流氓打架在该所劳教三年的证明,抓获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二次骗取他人x元人民币,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石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石某的亲属在案发后能够退还给被害人高某5000元,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石某当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魏某、石某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涉案赃款人民币x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秀梅
审判员郑连某甲
审判员张某
二0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