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卢某甲。
上诉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牛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唐国育,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第八中学。住所地:洛阳市X区X路消防队隔壁。
法定代表人:付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郭兴旺,该校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卢某乙。
上诉人卢某甲,金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洛阳市第八中学及原审被告卢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唐国育以及被上诉人洛阳市第八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郭兴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代审判员索如意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