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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与王某非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男,46岁,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X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局作出的商国土资州监字(2011)第X号《国土资源案件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本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作出的商国土资州监字(2011)第X号《国土资源案件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某于2010年10月2日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略)集体耕地x(折合25.35亩)用于开办砂石厂,其中,沙厂占用耕地x.67m2(23.74亩);道路占用耕地x(1.62亩)。所占土地不符合白杨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为被执行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王某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虽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其要求执行拆除的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名称、数某、面积没有查清,属部分事实不清,因而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商州分局商国土资州监字(2011)第X号《国土资源案件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吕麟玉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卢晓明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程迎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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