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水利委员会黄某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韩涛,北京昂道(略)事务所(略)。
马某某与黄某水利委员会黄某中心医院(以下简称黄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以马某某户口薄显示为郑州市居民家庭户口,而住址为新郑市X镇马某X号为由,便认定其在农村工作和生活,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赔偿错误。公民的户籍情况应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薄为准,马某某是郑州市居民户口,故对马某某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二、原审判决对马某某第一次住院医疗费没有支持不当。该费用是因黄某医院的过错而发生的,应由该院赔偿。综上,申请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黄某医院答辩称:一、马某某虽为郑州居住家庭户口,但在一审中已自认家有承包土地,且也一直在农村居住。原审判决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正确。二、原审判决认定马某某第一次住院医疗费是因自身疾病住院治疗,应由马某某自行承担正确。故应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某因患直肠癌在黄某医院治疗中发生小肠瘘。经司法鉴定:黄某医院对马某某治疗中存在医疗过错,对马某某发生小肠瘘不排除医源性损害所致,并承担主要责任。故黄某医院因医疗过错给马某某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马某某的户籍薄上,户别显示为郑州居民家庭,但具体住址为新郑市X镇马某X号,归属于马某村民委员会,马某某实际为农村居民,故二审法院对马某某按农村居民标准判决赔偿,并无不当。关于医疗费问题,马某某确有疾病入住黄某医院,黄某医院也对其给予了治疗。马某某为治疗自身疾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自行承担,黄某医院对该部分费用不应承担责任。综上,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