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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工人,现住冷水滩区二中旁,身份证号:x。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工人,现住(略),身份证号:x。

原告周XX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10年8月13日在本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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