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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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1998年至案发在遂平县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工作,2010年3月18日至4月14日负责遂平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工作。住(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6月2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1年7月7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某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伟、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8日至4月14日,被告人陈某在任遂平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负责人期间,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王某乙升滥伐林木67.3669立方米。公诉机关对所指控事实提供有陈某的供述、证人王某乙X张某等人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认为,陈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当庭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至4月14日期间,遂平县林业局临时设立林政稽查大队,对本县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行使查处职权,并任命被告人陈某为林政稽查大队负责人。2010年3月下旬至4月初,王某乙升在遂平县X村磨镰场西南山滥伐林木837棵,折合立木蓄积67.3669立方米。陈某身为遂平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王某乙升滥伐林木的行为没有及时查处,也没有向司法机关反映进行处理,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遂平县公安局的立案报告书、决定书,证明2011年4月20日,王某乙升涉嫌滥伐林木案被立案侦查。

2、遂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照片,证明位于槐树乡X村磨镰场西南山牛角湾树木被砍伐,其中王某乙东家林坡遗留树根105个,王某乙营家林坡遗留树根122个,张某家南边林坡遗留树根82个,张某家北边林坡遗留树根205个,钟钢栓家林坡遗留树根105个,吕某家林坡遗留树根218个。

3、遂平县林业局技术鉴定结论书,证明以上现某勘查被伐树木折合立木蓄积67.3669立方米。

4、证人王某乙、钟XX、王某乙X、王某乙X、王某乙X、吕XX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下旬,王某乙升购买并砍伐王某乙东、王某乙营、张某、钟钢栓、吕某五家位于槐树乡X村磨镰场西南山的树木。

5、证人王某乙X的证言,证明2009年雪灾后到2010年4月初,其在槐树乡X村磨镰场西南山大面积伐树,在伐树的过程中,林业局的人去过两次,陈某也去过。其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但相关部门没有对其处理过。

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0年3月下旬,其帮王某乙升联系砍伐了张某、吕某、王某乙营、钟钢栓、王某乙东五家家位于槐树乡X村磨镰场西南山的树木。

7、证人张某、王某乙、秦某、王某甲证言,证明他们是遂平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陈某是负责人。林政稽查大队2010年3月20日左右成立,开展工作二十多天就被解散,在成立期间没有对王某乙升在槐树乡X村磨镰场西南山滥伐林木一事处理过。

8、证人郭XX的证言,证明其是遂平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2010年3月遂平县林业局成立稽查队,陈某任队长。王某乙升在槐树乡X村磨镰场西南山滥伐林木一事,没有人给其汇报过。

9、证人朱XX的证言,证明其是遂平县林业局副局长,主管林政股工作。2010年3月中下旬,局里根据全县林木乱砍乱伐春季严打活动,经党组研究成立林政稽查大队,陈某任队长。王某乙升在槐树乡X村磨镰场西南山滥伐林木一事,没有人给其汇报过。

10、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其是遂平县林业局局长,2010年3月17日林业局成立林政稽查大队,陈某任队长,负责全县林政稽查、毁林行政案件的处理和西部山区乱砍乱伐巡查工作。2010年4月14日,取消林政稽查大队。

11、遂平县林业局的证明材料,证明遂平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的职责是,组织协调和查处全县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破环森林资源的行政案件。陈某1998年至案发在林政股工作,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4月14日负责林政稽查大队工作。

12、遂平县林业局2011年4月14日党组会议记录,证明林政稽查大队2010年3月18日至4月14日开展工作,15日以后统一由林政股领导。

1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3月其任遂平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队长,在其任职期间,对王某乙升在槐树乡X村磨镰场西南山无证伐树的行为,其发现某没有制止,也没有进行处理,存在失职行为。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在任遂平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负责人期间不履行职责,致使王某乙升滥伐林木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后果发生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安机关出具的陈某的年龄证明及检察机关出具的陈某系传唤到案的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负有对本县X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和及时报告、查处的职责,但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导致67.6339立方米的林木被违法砍伐,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在充分,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陈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陈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剑

审判员袁毅

审判员魏彦琴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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