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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乙,男。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唐某甲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不准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唐某芹由被上诉人唐某乙抚养,抚养费由唐某乙负担;

三、上诉人唐某甲随时可以探望婚生女唐某芹;

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共同债务:欠上诉人姐姐唐某花3,700元,被上诉人唐某乙一次性偿还1,800元(该款当庭付清),剩余款项由唐某甲负责偿还;

五、唐某甲的嫁妆:红木椅子(含茶几)一套、冰箱一台、饮水机一台、梳妆台一个、衣柜一组、彩电一台、电视柜一个,归唐某甲所有。

六、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摁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上诉人唐某乙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某甲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代理审判员夏宁春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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