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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某某诉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学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邱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所诉被告栗某某系被告周某某雇佣的司机,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诸某某撤回对被告栗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洪洲

审判员崔嵬

审判员饶艳辉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李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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