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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40岁。因本案于2011年5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为一个名为“迪威娱乐”的百家乐赌博网站的代理葛×(另案处理)管理账号,接受投注,后被告人李某发展杨×成为其会员并向其提供了会员账号和登录密码供其投注,后获利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退赔。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杨×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赌博网站截取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在计算机网络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的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在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情节:1.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2.案发后主动退赔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1年10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许二虎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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