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25岁。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永进(略)事务所(略)。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份,王某某伙同龚丙辉(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实施婚姻诈骗,由燕子(另案处理)等人充当王某某的亲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王某某与杨某亮举行结婚仪式,后其以回门为由离去。结婚前后王某某等人共骗走杨某亮现金及财物三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亮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一×、王某×、沈×、王某×、张二×的证言,辨认笔录,转账凭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金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至2012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王某宏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