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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容留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又名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容留妇女卖淫于2010年11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在葡萄架乡X村家中,多次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从中牟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在葡萄架乡X村家中,多次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属容留妇女卖淫。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黄某供述;2、证人刘1某、杜某、赵某某、刘2某、牛某某、赵某某、卢某某证言;3、书证:被告人黄某户籍证明、兰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年事已高,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松岭

审判员杨某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大亮(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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