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男。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男。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龙某、王某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云主审,代理审判员王某青参加评议,于201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张玲慧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上诉人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甲自愿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龙某投资款现金人民币x元整,其余部分龙某自愿放弃。并自愿放弃要王某丙承担的连带责任;x元于2010年12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一审判决的数额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均不得再就该合伙协议投资向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维持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王某甲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人签字、摁印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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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某云
代理审判员王某青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