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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男。

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

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作出(2010)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乔晋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雪云、邹东胜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书云,被上诉人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何某甲自愿离婚;

二、被上诉人何某甲自愿一次性补偿蒋某两个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及其它所有家庭开支费用合计人民币伍仟元整(已当场支付完毕);

三、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各方均不得再就家庭财产问题向对方提起任何某甲讼;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何某甲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蒋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认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乔晋楠

审判员黄雪云

审判员邹东胜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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