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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方庄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23日15时许,在焦作市X村被害人王某乙家,被告人赵某与王某乙因为安装窗户的问题发生争吵,王某乙和其儿子王某丙与赵某相互殴打对方,后赵某用砖头砸王某乙肋部一下。致使王某乙左侧第7、8肋骨骨折及左侧液-气胸,但未伴呼吸困难。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乙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潘某、张某、王某甲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承涛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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