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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溆浦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以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群、曾美竹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彩丽担任记录,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于2011年1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钟某承担。

审判长邓以德

人民陪审员谢群

人民陪审员曾美竹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彩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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