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溆浦县人。
委托代理人胡育进,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溆浦县人。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以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群、曾美竹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彩丽担任记录,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于2011年11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钟某承担。
审判长邓以德
人民陪审员谢群
人民陪审员曾美竹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彩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