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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尚某某,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洛龙刑初字-1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被告人王某挪用河南省洛正制药厂货款x.5元,依法予以退赔。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其不符合挪用公款犯罪主体构成要件,认定其挪用公款x.5元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洛龙刑初字-1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晓萍

审判员张瑞田

代理审判员孔海建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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