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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梁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顾艳丽,兰考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某梁(又名徐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斌,兰考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诉被告徐某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艳丽与被告徐某梁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在互不了解的同年腊月底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徐某然,于X年X月X日生育子女徐某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对家庭及子女不负责任,经常对原告打骂。2005年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刑4年,为了家庭及孩子原告等了被告4年。2009年被告出狱后不但不改邪归正,反而对原告打骂的更凶,原告多次报警并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徐某婷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徐某然由被告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理。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沙发一套及婚后共同财产:电脑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均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某梁辩称,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婚后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结婚十多年来,夫妻恩爱,相处和谐;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月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原、被告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徐某然,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徐某婷。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以上事实,由被告证人孙某、胡某、徐某、徐某当庭证人证言及原、被告当庭陈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赵某未提供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逯建伟

审判员郭新社

人民陪审员李娜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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