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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乙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乙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乙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周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为了改善家庭生活,2003年原告借娘家三哥及侄子x元钱与被告来的广东省博罗县养猪挣钱。原、被告于2005年5月24日在广东打工期间生育长女周某怡。在广东期间被告不但将挣的钱挥霍一空,还在外长期包养情妇,常常夜不归宿,对家庭不尽任何某务。经原告多次奉劝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08年赌气带着孩子回到老家。现原告与孩子在家既无收入又无生活来源,被告对家人仍然不尽义务,我行我素,整天花天酒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子周某现已19岁,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原、被告婚生女周某怡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周某,于2005年5月24日在广东打工期间生育长女周某怡。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于2008年11月份与被告分居至今;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原、被告婚姻状况证明一份;原告证人黄某、何某、杨XX当庭证人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被告于2008年11月分居至今,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长子周某已超过18周某,属完全行为能力人,其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择;原、被告婚生长女周某怡尚年幼,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自愿放弃周某怡子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某乙与被告周某的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周某怡由原告杨某乙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逯建伟

审判员郭新社

代审判员王玉平

二Ο一一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范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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