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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祥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祥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佳城电子数码城D栋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贺家土X号新X栋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祥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株洲市祥盛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25日依法裁定查封、冻结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万元或者其它等值财产。尔后,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提供470万现金作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开发的“鸿益.贺家广场”中X栋单身公寓5、6、X层房屋的保全措施。现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了银行存款470万作为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后,解除对被告株洲市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鸿益.贺家广场”中X栋单身公寓5、6、X层房屋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颜松喜

代理审判员董武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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