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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于2001年5月10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5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07年6月9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公安局车站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6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新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08年12月6日,因盗窃被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抢劫,于2010年12月1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0年12月16日被新乡县X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秘密进入新乡X村宋承高家中,明知其家中有人的情况下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刚回到家中的宋承高发现,后被当场抓获。

2010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秘密进入新乡X村曹艳梅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曹艳梅之子黄宝宝及同学发现,后随即离开。黄宝宝随即将此事告诉在家的曹艳梅,曹艳梅在其家中的街门外将赵某抓获。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秘密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秘密进入新乡X村宋承高家中,明知其家中有人的情况下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刚回到家中的宋承高发现,被告人赵某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将宋承高的右手致伤,经法医鉴定,宋承高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报案后被告人赵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2010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秘密进入新乡X村曹艳梅家中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曹艳梅之子黄宝宝及同学发现,后随即离开。黄宝宝随即将此事告诉在家的曹艳梅,曹艳梅在其家中的街门外将赵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前科材料、抓获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黄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在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宋承高右手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在第某次入户盗窃过程中未劫得财物,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第某次入户盗窃过程中未盗得财物,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非法入侵住宅罪,指控罪名与本院查证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九条、第某百六十三条第某项、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赵某的刑期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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