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富强煤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某。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荥阳市富强煤矿、崔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5)荥崔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荥阳市(2005)荥崔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某哲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范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