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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王某某、荥阳市富强煤矿、崔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荥阳市富强煤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某。

申请再审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荥阳市富强煤矿、崔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7日作出(2005)荥崔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荥阳市(2005)荥崔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审判员陈元

代理审判员王某哲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范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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