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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教师。2010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监视居住,201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临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求公诉机关、被告人程X意见,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程X驾驶陕x号轿车沿临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潼区X村X路段时,与沿该路同方向行驶的XXX驾驶的自行车分别相撞,致XXX死亡,XXX受伤,三车局部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程X肇事后驾车逃逸。经法医学鉴定,XXX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X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XXX均无责任。

2010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程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以x元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驾车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程X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确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鲁进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人民陪审员高转民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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