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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该局干部。

被执行人胡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胡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某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某某县某某监督局作出的(湘某某)质技监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戈

审判员戴元东

审判员肖向东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邹兆

撰稿:戴元东;校对:邹兆;印6份;2011年4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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