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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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44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

被告罗某,男。

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5年12月12日自愿登记结某。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罗某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罗X,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取名罗Y。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还可以,自从1998年原告在北京同被告居住,就经常发生矛盾。发生矛盾后,被告就要原告回老家离婚。在京期间,原告三次流产,但被告从不关心原告,也不管原告生活,每天都是原告的弟弟从工地带的饭菜来填肚子,在万般无奈之下,原告只好在2007年带着没到一岁的小孩回到娘家。在娘家期间,被告即不给音讯,又不管原告娘俩的生活。原告于2008年4月外出打工糊口,夫妻已经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于2001年在我母亲手借了4500元钱去北京承包工程项目,至今没有偿还。分居三年来,被告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没有尽任何义务。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罗Y由原告抚养,婚生小孩罗某某、罗X由被告抚养;由被告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4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经原告姨母介绍自愿登记结某。婚后如原告所言,感情甚好,并生育有一女二子。后因被告事业上的挫折,原、被告俩人关系逐渐变冷。被告自责不能给原告更多的幸福而小心翼翼的维持着双方的婚姻关系,能迁就的尽量让着原告,被告好几次回家,原告脸色是越来越难看,让被告没有一点家的感觉,更别说家的温暖。原告与本村的罗某龙有婚外情,原告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因原告手机没有加密,被告一看,是罗某龙发来的一条以夫妻相称的短信,言语肉麻,当时被告就呆了,原告出卫生间,看被告情形,又见被告拿着手机,原告一看,知事已无法隐藏后,无言以对,哭着离开。被告随即叫来罗某龙,考虑到原告的名声及三个孩子,打了罗某龙一耳光之后,严词要罗某龙马上离开,罗某龙答应后又屡次向被告讹要钱财,被告忍无可忍,让罗某龙来旅社拿钱。原准备教训罗某龙一顿,罗某龙来之后因被告妹夫担心被告的人身安全,尾随而来,被罗某龙打伤,罗某龙被判刑一年。本以为原告从此回心转意,哪料到待罗某龙一出来即生变故。被告不忍原告的一再反复,还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但一见面,原告对被告以形同路人,孩子生日那天,在孩子姑妈家吃饭之后扬长而去。原告所说被告没尽到做父亲的义务是妄言瞎说。原告没有资格抚养三个小孩中的任何一个,被告坚决主张三个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家已破,但小孩姐弟三人不能散,是原告因婚外情而引起家庭分离,且被告已尽到了自己的最大能力,是原告一意孤行、不能自拔造成的结某。请求抚养三个小孩;由原告承担小孩从2008年至2011年的抚养费2万元;原、被告共同承担因生小孩罗Y所交纳的6400元社会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原告的姨妈郑次兰介绍相识,并于1995年12月2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1997年7月26日,原告生下一女孩,取名罗某某,2005年8月5日,生下一男孩,取名罗X,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取名罗Y,现小孩罗某某、罗X跟随被告生活,小孩罗Y跟随原告生活。自1998年开始,被告外出北京打工,原告随同被告一起在北京居住生活。2008年8月,被告怀疑原告与同村的罗某龙有不正当关系而开始发生矛盾,被告并与罗某龙发生殴打,后因被告的妹夫周乐福制止打架,罗某龙致伤周乐福而被判一年有期徒刑。随后,原、被告便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没有置办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有共同债务借原告父母4500元至今未还。原告没有置办嫁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某、村委会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罗某某、罗X由被告罗某抚养,小孩罗Y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所抚养的小孩的抚养费,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借原告父母的借款4500元,原告自愿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邹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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