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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泰力矿山设备有限公某诉被告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三门峡市泰力矿山设备有限公某。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祝某某。

被告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

原告三门峡市泰力矿山设备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泰力公某)为与被告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以下简称锚喷设备公某)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9日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力公某的委托代理人祝某某,被告锚喷设备公某法定代表人宋某、委托代理人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力公某诉称,其是一家以喷浆机研发、生产经营为主的高新科技企业。公某狠抓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通过16年的苦心经营,注册商标“耿力”牌在广大客户和整个行业中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巨大影响,2009年被河南省工商局评为“著名商标”。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作为同是生产喷浆机为主的同类企业,将原告具有市场美誉度的“耿力”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网络上设立网站大肆宣传,该网站上的产品图片打着“耿力机械”字样,使广大消费者易产生混淆判断,认定原告泰力公某与其有着某种内在联系;且因为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产品质量低劣,已给原告泰力公某的注册商标的美誉度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为此请求判令:1、责令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立即停止将原告泰力公某的注册商标注册为公某字号及在产品上突出使用“耿力”字样的侵权行为;2、关闭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以前述方式侵犯原告泰力公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站;3、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依法赔偿原告泰力公某的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锚喷设备公某承担。

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在规定的答辩期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辩称:1、对本案的管辖权有异议,本案应由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2、原告泰力公某所诉事实不清,锚喷设备公某是依法注册的公某,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原被告双方商标不一致,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审理查明:

“耿力”商标由一椭圆形图形及“GL”“耿力”组成。第(略)号商标注册证,于2002年3月28日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即喷浆机,喷浆机用密封板(机器零件),喷浆机用喷头(机器零件),凿岩机,采矿钻机,灌浆机,挖掘机,矿井作业机械,选矿设备。201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于泰力公某;第(略)号商标注册证,于2010年10月14日注册,注册人为泰力公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即非金属软管;浇水软管;排水软管;合成橡胶;密封物;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石棉石板;绝缘材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车辆水箱用连接软管(截止)。泰力公某生产产品上标有“耿力机械”字样。

2009年12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为“喷浆机、灌浆机”的耿力及图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

被告锚喷设备公某成立于2010年2月3日,经营范围为喷浆机及配件生产、销售;注浆机、输某、冷弯机销售,注册资本100万元。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网址为//www.x.com/。

原告泰力公某为维权之需,向河南省渑池县公某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某,于2011年5月3日在渑池县会盟大道中段丽人图文喷绘写真店操作计算机:首先打开世界之窗浏览器,在百度搜索窗口输某“河南耿力锚喷”,搜索到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点击“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进入该公某,点击“进入网站”进入该公某首页,产品展示有注浆机、搅拌机等,产品上标有“GL耿力设备”字样。

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宣传彩页上公某简介,企业名称为“河南省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喷射机、冷弯机产品上标有“GL耿力设备”,“河南耿力设备有限公某制造”。被告生产的标有“GL耿力设备”的GSP-7型湿喷机曾被客户采购并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佐证:第(略)号商标注册证;第(略)号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登记信息;“耿力”及图牌商标著名商标证书;原、被告生产产品图片、照片;锚喷设备公某宣传页;(2011)渑证民字第X号公某书等。

本院认为:

(一)原告泰力公某享有“耿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第(略)号“耿力”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1年1月13日核准该商标转让于泰力公某,该商标由一椭圆形图形及“GL”“耿力”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喷浆机,喷浆机用密封板(机器零件),喷浆机用喷头(机器零件),凿岩机,采矿钻机,灌浆机,挖掘机,矿井作业机械,选矿设备,注册有效期某2002年3月28日至2012年3月27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某十九条第某,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某。受让人自公某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故泰力公某享有第(略)号“耿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第(略)号“耿力”商标,由泰力公某于2010年10月14日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即非金属软管;浇水软管;排水软管;合成橡胶;密封物;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石棉石板;绝缘材料;包装用橡胶袋(信封、小袋);车辆水箱用连接软管(截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某条第某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故泰力公某享有第(略)号“耿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二)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泰力公某“耿力”注册商标专用权。

截至被告锚喷设备公某成立前,耿力及图牌商标已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南省著名商标,在喷浆机、灌浆机行业已具有相当知名度。被告锚喷设备公某成立于2010年,并将与原告泰力公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耿力”登记为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为喷浆机及配件生产、销售;注浆机、输某、冷弯机销售,并在其生产的湿喷机、喷射机、冷弯机等产品上突出使用“耿力”字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二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某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某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原告泰力公某第(略)号“耿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生产的湿喷机、喷射机、冷弯机等产品均属于第某类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传动用联轴节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工具,孵化器,属于类似商品,容易使相关公某误认为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与原告泰力公某存在一定的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某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某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某产生误认的。综上,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为经营目的将“耿力”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类似产品上突出使用“耿力”字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泰力公某的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某、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某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某、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某的商业道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某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某条第某项规定,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某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本案中“耿力”商标注册在先,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登记的含有“耿力”字号的企业名称在后,至被告锚喷设备公某成立前,“耿力”商标已经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在其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泰力公某注册商标相同的“耿力”文字,且在其产品上标注“河南耿力设备有限公某制造”,将其工商登记中“锚喷”二字省去,故意突出“耿力”,在其生产产品上、宣传页上、网站上突出使用“耿力”,致使相关公某对原被告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的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公某竞争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域名www.x.com主要部分‘x’与原告泰力公某“耿力”注册商标相同,原告住所地同样在河南省,‘x’足以造成相关公某误认为该域名系原告公某域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二)项的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某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将与原告泰力公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耿力”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泰力公某的商标专用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因此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应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文“耿力”字样,停止在其产品上使用“耿力”字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因此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应注销“www.x.com”域名。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泰力公某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锚喷设备公某在侵权期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和其在侵权期某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未提供其为制止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据。被告锚喷设备公某于2010年2月注册登记成立,201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略)号“耿力”商标转让于原告泰力公某,故本院根据上述事实,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期某、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1万元。

综上,被告锚喷设备公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泰力公某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某十九条第某、第某十二条第(五)项、第某十六条第某、第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某条、第某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一)项、第某十一条第某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项、第某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耿力”二字;

二、被告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产品上使用“耿力”二字;

三、被告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注销“www.x.com”域名;

四、被告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门峡市泰力矿山设备有限公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五、驳回原告三门峡市泰力矿山设备有限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河南耿力锚喷支护设备有限公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某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帐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行:中行郑州新区支行;帐号:(略))

审判长:冯卓群

审判员:黄天文

审判员:王娜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兼):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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