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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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2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章某,女。

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

委托代理人彭某锋,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某,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告曾有过一段婚史,并于1990年3月与前夫有一男孩,取名廖某某,后因前夫去世,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1年9月与被告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X年X月X日生子廖X。因婚姻基础薄弱,结婚后双方时常吵架,特别是被告结婚后没有履行婚前答应帮助原告扶持家庭的诺言,这让原告对被告丧失了信心,从生下孩子以后,原、被告一直分居两地,被告在外打工,从没有给原告任何帮助,原告在家又要带养孩子,还要照顾前夫的父亲。2007年,被告从外打工回来,原告不理被告,被告就冲烂原告的门,还打原告,被邻居劝说后,被告才收手,原告全身被被告打青。2007年8月,被告回来搞双抢,原告要求与被告一同外出打工,被告不准,原告就独自去株洲打工。2009年腊月,双方回家又大吵一架后各自外出,没有联系。原告为了解除双方的痛苦,诉某要求离婚;婚生小孩廖X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某费用。

被告辩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甚笃,被告在外打工,维持日常家庭开支,原告在家抚养小孩,料理家务。原告讲被告结婚后没有履行婚前答应帮助原告扶持家庭的诺言纯属不实之词。原告与前夫所生小孩是被告帮忙送至高中毕业,原告前夫的父亲,被告对其老有所养,死有所葬。现原告要求离婚是有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过错全在原告,但被告为小孩、家庭着想,愿意原谅原告,夫妻重归于好,请求法院调解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结过一次婚,并与前夫于X年X月X日生有一男孩,取名廖某某,现在外打工。后因其前夫去世,经人介绍便与被告相识。2001年9月,原告携子廖某某与被告在隆回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廖X,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12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过完年之后,双方各自外出,从此互不往来,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婚后置办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2800元的木房一座,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没有嫁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章某与被告廖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廖X由被告抚养成人,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此款已兑现完毕),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依法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座价值2800元的木房,被告自愿全部留归原告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邹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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