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李某、段某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零陵区人民法院(2010)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段某与被上诉人陈某一致认可2008年3月28日李某与陈某签订的《私有旧住宅房屋以地换房协议书》(以下简称换房协议)有效并继续履行,即被上诉人陈某分配给上诉人李某、段某第一至二层(杂房以上为第一层)11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以下住房两套(无杂房),该两套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30平方米,李某、段某现有房屋过户给被上诉人陈某的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陈某承担,上诉人李某、段某有义务协助,如上诉人李某、段某不履行协助义务,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被上诉人陈某在2013年1月27日前将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上诉人李某、段某;
三、被上诉人陈某负责为上诉人李某、段某办理本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两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权证性质与其他拆迁安置户一样)、房屋水电开户等并承担全部费用,该房屋的相关证件在2014年1月27日前办好并交付给上诉人李某、段某,否则各项处违约金10,000元,在办理上述证件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段某有协助义务;
四、被上诉人陈某在签订上述换房协议时给付上诉人李某、段某的押金20,000元,不再返还;被上诉人陈某另给付上诉人李某、段某50,000元,此款已交至法院,上诉人李某、段某于2011年2月10日前将房屋腾空并交给被上诉人陈某后从法院领取,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五、上诉人李某与蒋兰英之间的购房行为,如蒋兰英方主张权利,由上诉人李某、段某、被上诉人陈某共同负责解决;
六、上述协议履行完以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一审案件诉讼费500元,由被上诉人陈某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李某、段某负担(本院已批准免交)。
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