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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国红,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武陟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陈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付某给付某费x元,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付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李玉香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焦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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