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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汤某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阴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被告人汤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辩护人尹某某,男,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孙某某以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孙某某与被告人汤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2月10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汤某骑车带自诉人孙某某到汉阴县城中医院看病,行至医院门口时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撕打,过程中被告人汤某用砖头将自诉人孙某某右小腿击伤至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自诉人孙某某伤后被告人汤某将其送往汉阴县医院治疗,住院17天,医疗费用被告人汤某全部负担,并雇人护理。自诉人孙某某诉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汤某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x元。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与被告人汤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人汤某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赔礼道歉;

二、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汤某犯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指控;

三、由被告人汤某一次性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某、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x元(调解书签收时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英

人民陪审员刘万明

人民陪审员汪忠文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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