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陈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山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镇X路X号,住巫山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邹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X组,住址同上。

原告陈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发鑫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1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邹平、被告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冬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5月8日在巫山县X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方X。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原、被告原本就非常脆弱的夫妻感情严重缺乏沟通和交流。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早已是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子方X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债务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方XX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我和原告的感情好,我们很少吵架。3、我在外务工期间给家里面寄了钱,用于家庭开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12月22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5月8日在巫山县X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方X,现随被告居住、生活。被告外出务工期间曾多次寄钱回家用于家庭开支。2011年3月6日,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子方X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被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证人陈某证言证实。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系合某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外出务工期间寄钱回家用于家庭开支,履行了部分家庭义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情况,本案不予评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方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陈XX承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丁发鑫

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杜明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