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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11年6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1年7月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泽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x自卸车在任国强板场卸石子时,不慎将给其帮忙拔车厢销子的赵记埋在石子堆中,导致赵记当场死亡。经鉴定,赵记系外力挤压胸、腹部,造成呼吸运动停止,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2日下午四点左右,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豫x自卸车在任国强板场卸石子时,不慎将给其帮忙拔车厢销子的赵记埋在石子堆中,导致赵记当场死亡。经鉴定,赵记系外力挤压胸、腹部,造成呼吸运动停止,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某。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他和刘某乙(赵记的丈夫)各有一辆自卸翻斗货车,赵记常年跟车。2011年6月22日他和刘某乙一起开车到驻马某香山一个料厂拉石子,下午四点左右他们两辆车才回到任国强的板厂,到板厂后刘某乙的车先进的板厂,随后他的车也跟着进去,刘某乙的妻子赵记下车把他们车厢后面的销子打开,然后赵记又帮他开车厢上的销子,他听见后面有石子掉下的声音,就把车厢升起来,把石子卸下去了,然后他和刘某乙一起找马某某要货钱,拿了货钱,刘某乙问赵记上哪去了。他们两个在板厂里转转喊喊没见人,他就开走了,有几分钟后,刘某乙给他打电话,说赵记是不是埋在石子里面了,他当时也意识到有这种可能,于是他就调头回板厂,看到刘某乙等人都在挖他卸的那堆石子,他们挖了大概一二十分钟,他首先看到了赵记的腿,扒出来时赵记脸朝下,上身在高一点的位置,下身在稍低一点的位置,闭着眼,脸上有擦伤,没穿袜子也没有穿鞋,已经没气了。李某打电话报了警,120和110都去了,120的医生说人不行了,就走了。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有一辆橘红色力神翻斗车,他的妻子赵记平时和他一起跑车,2011年6月22日早上他给刘某甲打电话到驻马某香山拉石子,他妻子赵记坐在他的车上,大概下午三、四点钟,他们回到上蔡县任国强的预制板厂,刘某甲的车跟在他后面,他的妻子赵记下去去拔销子,他看到妻子把后门打开,就启动了车上的自卸设备开始卸车,他的车卸完的时候,刘某甲的车还在卸,他就到屋里找马某某拿钱,出来后他找不到他妻子,他觉得不对劲,就给李某打电话,李某开铲车扒刘某甲卸的石子,扒出了他妻子的尸体。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2日下午大约3点多钟,刘某乙、赵记和刘某甲三个人开两辆车给她的预制板厂送石子,她看看石子就进屋去了。大约半个小时以后,刘某乙、刘某甲找她结账,结过账两人就离开了,又过了大约半个小时,刘某乙到屋里找她说赵记找不到了,可能被埋在石头子堆里,她赶紧回家拿铲车的钥匙,把钥匙给李某,让李某开铲车挖石子找人,她因为害怕就回屋里了,后面的事她不清楚。

4、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任国强的板厂打工。2011年6月22日下午16时,马某某喊他说有人可能埋在石子堆里了,他就急忙拿铁锨去帮忙挖人。那堆石子快挖完的时候,才把那个女的挖出来,看样子像是不行了。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2日下午16时,刘某乙给他打电话说他妻子赵记找不到了,怀疑卸车时埋在石子下面,让他到任国强的板厂开铲车挖石子,他和他妻子刘某丙就去了,他开铲车挖,刘某乙、刘某甲和刘某丙用铁锨挖,四、五分钟后那堆石子快铲完的时候,发现某赵记,他打的120急救电话,医生看了以后说人不行了。刘某甲就打电话报了警。

6、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22日下午16时,刘某乙给她丈夫打电话,说怀疑他妻子被埋在石子下面了,让她丈夫过去开铲车,他们到时,刘某乙、刘某甲和朱某都在用铁锨挖,她丈夫用铲车很快就发现某赵记,人挖出来就不行了。

7、证人朱某证言,证实2011年6月22日下午16时,他丈夫刘某甲给她打电话说赵记不见了,怀疑被埋在了石子底下,她到板厂看见刘某乙和她丈夫正在用铁锨扒石子,李某开着铲车铲,有十来分钟,把赵记从石子里面扒了出来。

8、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文品文件清单,证实刘某甲驾驶的力神牌自卸车被公安机关扣押,现某发还被告人。

9、谅某、协议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某。

13、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上)公(刑)鉴(法医)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驻马某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11】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赵记系外力挤压胸、腹部,造成呼吸运动停止,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送检的检材未检出毒鼠强、有机磷及安眠药成分。

14、现某、现某勘验记录、现某照片,证实案发现某的情况。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操作自卸车作业的过程中,未注意操作安全,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赵记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某,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郭建刚

审判员史瑶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景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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