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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农农业有限公司与永州市永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神农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州市永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

上诉人江苏神农农业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神农农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神农农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亦未提出正当的理由,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神农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神农农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诉讼费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上诉人江苏神农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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