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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某甲与被上诉人黄某乙离婚一案中,经合法传唤,上诉人黄某甲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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