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原审第三人何某。
上诉人周某甲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双方均未按本院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
本院认为: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周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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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