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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朱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39岁。

原告朱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告李某,男,27岁。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

原告黄某、朱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唐向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某主审、审判员赵金华参加,于2011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晖担任法庭记录。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至2010年11月30日止,将被告李某下欠原告黄某的借款本息为(略)元,下欠原告朱某的借款本息为(略)元;

二、被告李某同意先以已办理预购登记的冷水滩区河东世纪滨江X号楼盘中的4-2203、4-903、4-1004三套房屋的所有权抵偿原告黄某的债权利息及部分本金计x元后,下欠原告黄某(略)元。以该栋X-X号楼房所有权抵偿原告朱某的债权利息及部分本金计x元后,下欠原告朱某x元;

三、被告李某仍下欠的借款于2011年12月31日前还清,前述欠款从2010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利随本清;

四、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x.5元,原告黄某、朱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向东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赵金华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罗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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