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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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8年10月2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5月21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11日夜,被告人卢某伙同赵继涛(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到柘城县X村尤某家中,撬门入院,将尤某家中的一辆四轮车头盗走,价值3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尤某陈述,同案犯赵继涛供述,证人姬XX、尤XX、尤1XX、尤2XX、尤3XX、尤4XX等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伙同他人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12年2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白霞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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