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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与谢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负责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女,36岁。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37岁。

原审被告曾某,男,24岁。

原审被告唐某,女,41岁。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黄素参加审判,于2010年12月2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汤宝玲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某、被上诉人谢某的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何某、原审被告曾某、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本案的事实尚需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0)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汤宝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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