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兴县香江矩彩汽车配件服务中心。住所地:永兴县X镇永兴大道。
负责人:李某。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兴县香江矩彩汽车配件服务中心诉被告黄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兴县香江矩彩汽车配件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王学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许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