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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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民一初字第8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

被告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张小为

二O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某艳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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