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杰,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以其收取王x元属民事纠纷、认定其诈骗王x余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龚延华
代理审判员白军绪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