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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XX。

被告XX。

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颜佩娥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被告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07年9月,被告进入新单位工作后与一男同事关系暧昧,夫妻关系逐渐恶化。2008年8月初,被告与该男同事在外同居生活。原告为寻找被告日夜奔波、四处打听,严重影响了自己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并导致被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被告回家后又两次离家出走,原告在精神上遭受巨大打击。因被告拒绝与第三者断绝来往,故原告于2008年12月搬回自己父母处居住,夫妻分居至今。综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依法起诉并诉请如下: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3、被告返还聘礼人民币2万元及白金钻戒1枚;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XX辩称,婚后,原、被告为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又因被告孕期被检查出患有性病,原告推脱责任而引发夫妻矛盾。被告并无第三者,亦无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2008年8月,因夫妻矛盾,被告曾离家,后于当年10月回家。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2006年5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3月生育一女XXX。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之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夫妻间产生矛盾。2008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后于同年10月回家。2008年12月,原告搬回其父母处居住,夫妻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案的庭审记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成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夫妻间产生矛盾。之后,被告又离家出走两个月,更加深了夫妻间的隔阂。被告应检点自身不足之处,今后应注意与其他异性的交往保持适当的距离以避免引起原告的合理怀疑。只要原、被告能互相信任、理解并多加沟通与交流,尽释前嫌,珍惜以往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应能得以改善。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董迪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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