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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归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归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乡邵XX村,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乾县X村,农民。

本院在执行归某申请执行王某医疗费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归某依据已产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22日作出的(2001)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给付医疗费等合计x.18元(不含已给付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48元及执行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经多次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家庭经济困难,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乾执恢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战民

代审判员史志强

代审判员侯军伟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解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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